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5民初1529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4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东华欧科矿山支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八公山豆腐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6247338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淮南东华欧科矿山支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南东华欧科矿山支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