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民终5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负责人:刘某。
原审被告:江某,女,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及原审被告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5民初12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