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2民初1031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汇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105号鲁中装饰材料城31B-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48971430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兆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规划路一号商务办公楼c区408B房间(配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972769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汇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兆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鲁0302财保7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兆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36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汇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关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兆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705********的冻结及对鲁GD8××**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