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40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美泰工业园三号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71714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93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致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534.2元;2.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9年年终奖6134.8元;3.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一审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详见答辩状)
上诉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判决无须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534.2元;2.判决无须向***支付2019年年终奖6134.8元;3.判决无须向***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如下款项:1.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534.2元;2.2019年年终奖6134.8元;3.律师费5000元;二、驳回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一是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二是年终奖问题,三是律师费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被上诉人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被上诉人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显示解除理由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双方确认,被上诉人多次获得优秀员工称号,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不能胜任工作的主张难以令本院信服。上诉人辩称,双方口头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及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12300元。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上诉人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经本院核算,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7534.22元。原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第二个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已就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一审亦对于双方诉争的事项予以了查明并进行了详细分析。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说理部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说理部分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故此本院不再赘述。
对于第三个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故用人单位上诉主张不承担承担劳动者律师代理费的支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