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芯微百年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6民初19246号
原告深圳芯微百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振华路122号海外装饰大厦综合楼2栋A段第五层5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40311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观光路美泰工业园三号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71714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芯微百年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芯微百年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国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兼)书记员*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