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10民初713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龙阳电力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头道街32号4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龙阳电力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