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江南科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广州江南科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朝民(知)初字第37408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江南科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意大厦B3区第2层202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江南科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