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瑞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艾瑞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9民初5814号 原告:***,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艾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高庙屯村原电缆厂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艾瑞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