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民终35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艾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高庙屯村原电缆厂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艾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9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向***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