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瑞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9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59年9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艾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高庙屯村原电缆厂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艾瑞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京0119民初70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要求撤销(2022)京0119民初704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审庭审中,***向法庭提交证据,法庭不收取也未予质证;2.原审回避双方实质诉争问题,实质争议为允许***耕种经营收益的土地面积到底是不是200亩以及150亩土地退林还耕相应收益分配问题;3.原审未向***充分说明第三项诉讼请求与本案租赁合同纠纷无关,要求***增加补交诉讼费6000多元损失;4.原审未就举证期限、调解期限、判决送达方式等充分释明,造成***错失举证等机会。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及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或理由不成立的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应予以训诫、罚款。首先,原审案件系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为解除《租用厂房场地协议》并返还租用的厂房场地,赔偿***八里店村200亩承包地的损失。依此可以看出,***因《租用厂房场地协议》发生了违约情形提出解除合同并返还厂房场地,原审依法对《租用厂房场地协议》在履行中是否违约,是否应予解除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而***请求赔偿承包地损失问题系双方在解决《租用厂房场地协议》违约问题达成协议时另行加入的约定内容,不属于《租用厂房场地协议》的约定条款,与《租用厂房场地协议》是否解除并无直接关联性,故原审认定双方可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可另行起诉,并无不当;其次,原审中,由于***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逾期提交相关证据,且***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故原审不予采纳,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关于案件受理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有所预估,原审根据***的诉讼请求收取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并无不当,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池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