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3122民初509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梁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芒市洪安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芒市芒罕路一巷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709855428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2月9日生,住梁河县。
原告***诉被告芒市洪安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