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汉鑫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酒泉市汉鑫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5财保218号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隆化县。 被申请人:酒泉市汉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郊工业园区***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三北种业有限公司应付被申请人酒泉市汉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杨**自愿以其所有的在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关信用社的存款139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三北种业有限公司应付被申请人酒泉市汉鑫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担保人杨**在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关信用社的存款139000元(账号:53×××60),期限为一年。 工程款冻结期间,三北种业有限公司不得向被申请人酒泉市汉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存款冻结期间,担保人不得支取。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