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郎溪德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821民初2613号 原告: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凤凰帝豪商办楼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9516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溪德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建平镇郎溪碧桂园3幢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WF31N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城市综合设计公司”)与被告郎溪德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德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城市综合设计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依法提供了担保,本院于同日作出(2024)皖1821民初2613号民事裁定书,在141400元范围内冻结德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市综合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德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市综合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德尚公司支付合同尾款100000元及违约金(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违约金按照300000元的万分之一即30元计算);2.请求德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城市综合设计公司接受德尚公司委托,承担碧桂园公户项目地库方案优化咨询,双方已签订《优化咨询合同》,合同约定咨询服务费300000元。城市综合设计公司已于2020年12月底完成咨询服务工作并开具300000元发票,按照合同约定德尚公司应当支付合同尾款。截至起诉之日,德尚公司仅支付了200000元,尚余100000元尾款未支付。城市综合设计公司已多次向德尚公司催告付款,但德尚公司仍未完成支付。城市综合设计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具状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德尚公司辩称,案涉合同款项已超过法律3年诉讼时效,城市综合设计公司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双方在2020年签订案涉合同,合同约定,城市综合设计公司根据德尚公司要求,完成对地下车库的方案优化咨询,并确保其经济性、可行性。同时根据合同第二条关于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合同最后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应为施工图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后付至总价的100%,计人民币15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城市综合设计公司在2020年底完成合同项下任务,同时案涉地下车库施工图在2021年1月15日完成了施工图审查,审查结论为合格。在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城市综合设计公司向德尚公司申报了案涉工程款项,德尚公司在2021年8月18日向城市综合设计公司支付了200000元合同款项。在德尚公司向城市综合设计公司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至城市综合设计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德尚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时,已超过了3年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城市综合设计公司的全部诉请。 城市综合设计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郎溪碧桂园东湖项目地库方案优化咨询合同,证明:双方之间就郎溪碧桂园东湖项目地库方案签订优化咨询合同,合同标的300000元并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每日300000元的万分之一计算。 2.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城市综合设计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7日提交工作成果,并已完成。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2024年城市综合设计公司多次向德尚公司催要尾款。 经庭审质证,德尚公司对城市综合设计公司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根据合同第二条约定,德尚公司支付最后一笔合同款项的时间为通过施工图审查,同时根据德尚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案涉地库施工图通过施工图审查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因此可以得出城市综合设计公司的诉请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时效届满是2024年1月14日。根据合同第二条约定,付款前应提供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城市综合设计公司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与合同不符。对证据2、3,因城市综合设计公司未提供原始载体,真实性无法核实,德尚公司通过查询办公APP未查询到***这名员工,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即使聊天记录是真实的,城市综合设计公司主张债权的时间最早也是在2024年的8月4日,根据德尚公司的答辩意见,城市综合设计公司的债权届满时间是2024年1月14日,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张债权并不能达到终止、中断或重新起算的效果。 德尚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施工图审查文件资料为证,证明:案涉工程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 经庭审质证,城市综合设计公司对德尚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对证明目的需要补充如下: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在第二条支付方式中写明,定稿方案交付给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支付定价40%,施工图纸经相关部门审查后,付至总价100%。因此在德尚公司拖欠的100000元尾款中,除15000元应当在2021年1月15日之后支付,剩余的85000应当2020年12月27日支付。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查认证如下: 城市综合设计公司所举证据1及德尚公司所举证据的形式要件及来源均合法,内容真实,并与本案的审理有直接的关联,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城市综合设计公司庭后能够提供证据2、3的原始载体,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有争议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案情予以综合分析。 本院根据庭审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德尚公司作为甲方、城市综合设计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郎溪碧桂园东湖项目地库方案优化咨询合同》,合同约定:城市综合设计公司根据德尚公司要求,完成对地下车库的方案优化咨询,并确保其经济性、可行性。咨询服务费优惠合计300000元,备注:付款前城市综合设计公司需向德尚公司提供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20%的定金计60000元;初步方案交付给德尚公司并经德尚公司确认后,支付总价的35%计105000元;定稿方案交付给德尚公司并经德尚公司确认后,支付总价的40%计120000元;施工图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后支付至总价的100%计15000元。违约责任:德尚公司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城市综合设计公司支付咨询费。每逾期一天,德尚公司应承担应付咨询费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2020年12月27日,城市综合设计公司通过微信向德尚公司发送定稿方案;2021年1月15日,案涉工程通过施工图审查。德尚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城市综合设计公司支付咨询费200000元,余款100000元未付。 另,城市综合设计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4日、2022年11月11日,通过微信向德尚公司催要咨询费余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城市综合设计公司与德尚公司签订的《郎溪碧桂园东湖项目地库方案优化咨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城市综合设计公司依约为德尚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德尚公司应当足额支付服务费。德尚公司抗辩称城市综合设计公司诉请的咨询费已超过法律3年诉讼时效,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了咨询服务费的支付时间,德尚公司应当于确认定稿方案后支付85000元,于施工图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后支付15000元。现城市综合设计公司、德尚公司均未举证证明德尚公司确认定稿方案的时间,故德尚公司至迟应于施工图通过后即2021年1月15日向城市综合设计公司支付咨询费尾款100000元。德尚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城市综合设计公司支付咨询费200000元,应视为其以自愿部分履行债务的行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从2021年8月18日重新起算。后城市综合设计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4日、2022年11月11日通过发送微信的方式向德尚公司催要货款,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对德尚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德尚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城市综合设计公司咨询费,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城市综合设计公司要求德尚公司支付服务费100000元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城市综合设计公司要求德尚公司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每日按照300000元的万分之一即30元计算的违约金,其主张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仅支持违约金自2021年1月16日起每日按照100000元的万分之一标准计算,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郎溪德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1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4元,保全费1227元,由被告郎溪德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