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623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凤凰帝豪商办楼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95163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利辛县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建设路西侧春店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N1KXH0D。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4)皖1623民初84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安徽省城市综合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利辛县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5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利辛县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1月4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9366.78元,执行到位0元,剩余39366.78元未执行到位,2025年2月14日对利辛县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等司法惩戒措施,2025年4月14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4)皖1623民初8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