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9民初3487号
原告:张某,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万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原告张某与被告天津万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9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