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1221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新台子镇。
被执行人铁岭市结核病医院(铁岭市第二人民医院、铁岭市传染病医院),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镇西堡镇李家屯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结核病医院(铁岭市第二人民医院、铁岭市传染病医院)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辽宁新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1221执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