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371号
原告:***,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第三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