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民终6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溪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经营者:***,男,汉族,1971年10月2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溪区某某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4)苏0213民初7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梁溪区某某建材经营部以已另案起诉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梁溪区某某建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溪区某某建材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梁溪区某某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