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展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6民初1631号 原告:桂林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永福县苏桥镇福龙工业园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MA5P9K6T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8号喜地大厦16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LDYG0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