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惠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惠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礼泉支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陕0425民初812号
原告西安惠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田园公寓1栋306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彦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建华,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西兰大街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白智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艇,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惠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惠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建华与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惠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73800元,利息32200元;2.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他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签订了咸阳广电礼泉总前端双向网改造工程,工程内容以咸阳广电礼泉总前端双向网改造工程设计内容为准.工程期限从合同签订日期后12个月内完成,承包方式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内完工。工程总施工费用为1090955元,2013年3月11日,双方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生效。他公司开始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4年2月20日竣工,被告方立即验收投入使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对原告施工工程按阶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移交后按施工完成量每季度支付完成量工程价款的70%,整个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工程价款的80%,待一年后支付剩余的10%。另外,在施工期间,被告增加2046户施工,施工费用103569元。经他公司近三年来多次催要,被告支付520000元,剩余款至今未付。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公司辩称,第一,关于工程内容,2013年双方签订的咸阳广电礼泉总前端双向网改造工程,工程内容以咸阳广电礼泉总前端双向网改造工程设计内容为准,工程总施工费用1090955元与实际不符。双方关于工作量是以咸阳广电礼泉总前端双向网改造工程设计内容为准,工程价款以2012年10月23日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的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单为准。第二,关于工程决算,2015年5月21日,双方决算金额为1005565.64元,其中施工费680497.36元。第三,关于工程款的支付,2016年6月14日,他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元,加上以前支付的470000元,共支付工程款520000元。
原告西安惠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3年3月11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证明工程内容以设计为准,双方应严格履行。
2、设计方案及施工费用表2份,证明设计文件对施工合同具体施工项目作了明确约定,施工费用表被告认可,另有5208元自购材料款,原告诉请合理。
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13年3月11日及2014年7月17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2份、省公司批复单、市公司文件,证明施工价格应以省公司的批文为准。
2、照片5张,证明验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3、决算书及竣工资料,证明工程竣工并经验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西安惠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公司质证后认为,第1组无异议,第2组中的设计方案无异议,20109户施工费用表其中部分内容不实,5208元自购材料款应说明用途,对2046户施工费用表不认可。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西安惠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质证后认为,第1组证据中2014年合同不知道,2013年合同认可,以批复为结算价格不能成立。第2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第3组不认可。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西安惠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施工费用表无被告方签字确认,加之被告否认,故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定,应以双方确认决算验收的金额为准;2.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公司提交的2014年7月17日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加盖原告公司印章予以认定;照片证明验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决算书及竣工资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11日,原告西安惠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公司签订了咸阳广电礼泉总前端双向网改造工程,约定工程内容以咸阳广电礼泉总前端双向网改造工程设计内容为准,工程期限从合同签订日期后12个月内完成,承包方式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同时约定,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公司应对原告施工工程按阶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移交后按施工完成量每季度支付完成量工程价款的70%,整个工程完工后支付至总工程价款的80%,决算审计工作结束后支付至总工程价款的90%,待一年后支付剩余的10%。当日双方代表在合同上签了字。原告公司开始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4年2月20日竣工,后双方对改造用户20109户工程进行了决算验收,项目决算金额为1005565.64元,其中施工费680497.36元,协调赔付费140763元,勘察设计费123978元,激励金60327元。后经原告公司催要,被告支付工程款520000元。
本院认为,2013年3月11日,原告西安惠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公司签订的咸阳广电礼泉总前端双向网改造工程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应按此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完成该改造工程,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的工程款数额应以施工费及协调赔付费之和金额扣除已支付金额后数额为准。经核算被告应再支付原告工程款301260.36元。原告请求另有2046户工程款的主张,因该起礼泉总前端双向网改造工程决算及验收中并未有2046户工程,加之被告对户数不予认可,原告未有有效证据证明,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利息从2015年2月20日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内支付原告西安惠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01260.36元。
二、由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内支付原告西安惠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01260.36元之利息,从2015年2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止。
三、驳回原告西安惠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0元,由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公司负担4300元,由原告西安惠雷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瑞荣
审 判 员 :李文忠
人民陪审员 :颜雪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