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6457号
原告: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49号(***正街55号万象城项目)华润大厦第33层第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ATHL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晟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恒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136号蓝色地标1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07261709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恒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79.64元,减半收取5589.82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重庆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智 渊
书 记 员 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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