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瑞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湖南昭山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初1499号
原告:湖南瑞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路412号2栋305房。
法定代表人:张蜜,经理。
被告:湖南昭山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昭山示范区两型产业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罗聪。
第三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10楼。
诉讼代表人:高美丽,系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湖南瑞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昭山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为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债务人企业住所地基层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且已经报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 彦
审 判 员  旷学瑛
审 判 员  王真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鹏宇
书 记 员  杨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