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保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镇**村委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6779513694。
法定代表人:余绪礼,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永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陈营镇正大街96号东方翰府小区1幢1单元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P6KR8G。
法定代表人:方子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永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赣0112民初1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永铄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8,105.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2月1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永铄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8,105.62元的冻结措施,及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民初148号之二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永铄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8,105.62元的冻结和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