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莫伯治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州莫伯治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州市金钰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19317号 申请人:广州莫伯治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金钰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明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金钰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莫伯治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申请人广州莫伯治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944839.50元的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广州市金钰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944839.5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莫伯治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金钰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44839.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广州莫伯治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