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204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顾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新站区瑶海工业园经**路**号
法定代表人盛立新。
**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与******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二)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经查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二)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生效文书号)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发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