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工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磊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04民初289号 原告:**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16237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磊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宁张路189-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59503312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告:***,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磊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2020年6月3日,原告**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因与各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24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9912元,由原告**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蕾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20号 邮政编码:54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