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工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山西正通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5768号 申请人:**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正通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正通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正通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正通飞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