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工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5执恢56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阴市***顾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42216237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1954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合肥开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95814。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开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205民初4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合肥开源**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情况登记为: 房产登记情况为:***、***共有一套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的不动产,本案已依法拍卖,但拍卖所得款未足额覆盖本案债权。 车辆登记情况为:无。 股权登记情况为:无。 银行存款查询情况为:无足额银行存款。 理财产品登记情况为:无。 收益类保险登记情况为:无。 公积金登记情况为:无。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1309682.29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的债权为1591428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合肥开源**机械有限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合肥开源**机械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合肥开源**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锡路面机械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然 审 判 员  刘 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