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东段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571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宝鸡市高新大道69号(高新大厦10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7513751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仲裁委员会(2023)宝仲调字第7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561852.97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24年7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分期履行,直至债务清偿完毕。综上,宝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3执13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