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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宝鸡市市政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303执488-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10月5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老庄村6组214号,证件号码**********0054815。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7年10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高店镇西星村5组。 被执行人宝鸡市市政工程公司,住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1011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与***、宝鸡市市政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宝鸡市市政工程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15.9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宝鸡市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615.97元并已发放给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