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宝鸡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04执1059号
宝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宝鸡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宝仲裁字第6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港务区管理委员会逾期未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由被执行人宝鸡港务区管理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850524.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止,以856960.7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1.75计算);2.案件仲裁费6436元由被执行人宝鸡港务区管理委员会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宝鸡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支付执行款867930.76元,本院将上述款项中856960.7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并收取案件执行费1097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4执105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6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