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303执488-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10月5日,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新街镇老庄村6组214号,证件号码610321196610054815。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7年10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高店镇西星村5组。
被执行人宝鸡市市政工程公司,住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1011室。
法定代表人齐力,任公司经理。
***与***、宝鸡市市政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秋成、宝鸡市市政工程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15.9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宝鸡市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615.97元并已发放给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0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
审判员张晶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