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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潍坊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奎商初字第9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潍坊大元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