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格兰威斯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23执恢13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棉道8号英达利科技数码园A栋2层。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沣泾大道东段1号1幢1单元203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格兰威斯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沣泾大道东段1号1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格兰威斯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3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59467.49元及利息,陕西格兰威斯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23036元,鉴定费16500元,执行费213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陕西乐华欢乐世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执行费213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423执恢1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