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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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民初5276号
原告:**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郸州区***道殷家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5113412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威斯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81FHF5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斯医院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控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罗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