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12执1866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天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天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12民初10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645150元及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8年5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无法提供财产线索。
2、2018年5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传票日期到庭及时谈话处理案件纠纷。
3、2018年5月、6月、7月、8月、10月,本院以本案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招商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因被执行人银行余额较少,暂未实施扣划措施。
4、2018年5月、6月、7月、8月、10月,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5、2018年5月、6月、7月、8月、10月,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号为粤T×××××号轿车一辆。本院委托广州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予以查封至2020年12月23日,本院为首封,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车辆,暂未实施扣押。
6、2018年5月、6月、7月、8月、10月,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8年5月、6月、7月、8月、10月,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8年5月、6月、7月、8月、10月,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9、2018年6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2018年8月23日,本院拟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决定,因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故该措施未能实施。
11、2018年6月,本院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中山分公司发出征询意见函,将被执行人拥有的两手机靓号的查封、拍卖、过户等问题征询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中山分公司,其未予回函。暂未对被执行人手机靓号处置。
12、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6451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312民初10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基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