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天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徐州市天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民权县绿之源塑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6661之三号
原告:徐州市天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牛山路西。
法定代表人:薛海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书东,江苏庆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权县绿之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伯党乡袁柿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丽琴,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醒,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建业路西段北侧)。
原告徐州市天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绿之源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张 翼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 冰
书 记 员  荣晨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