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4民初5591号
原告:**,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徐州市天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牛山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670992918N(2/5)。
法定代表人:薛海生。
被告:孟娟,女,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
原告**与被告徐州市天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孟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