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04执404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巍华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来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19弄1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04民初22974号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2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合肥巍华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441,667.54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1,667.54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