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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巍华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沪0104执404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巍华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肥东经济开发区来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滨路19弄1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04民初22974号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于202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合肥巍华智能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441,667.54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鑫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1,667.54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