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五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盈邦陶瓷有限公司、广东五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2496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盈邦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1幢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6040965610129。
法定代表人:罗章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铸,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绮琪,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五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60号1栋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N46B6J。
法定代表人:罗燕锋。
原告佛山市盈邦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五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盈邦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2元,财产保全费4152元,合计9684元,由原告佛山市盈邦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庆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