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五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五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7101行初6064号
原告:广东五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城街道石井大道82号B座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N46B6J。
法定代表人:朱文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永乐,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中路15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67812388111。
法定代表人:张盛旺,职务局长。
原告广东五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8年12月17日,广东五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广州市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五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五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为25元,由原告广东五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铭强
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
人民陪审员  李月桂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杏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