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2民初37046号
原告:上海共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汇路四十七弄3幢3楼30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36号4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共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共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共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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