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6民初44465号
原告: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36号4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琛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40号3幢3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琛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日前,原告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大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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