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旭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旭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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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6269号

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旭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旭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97131.86元、违约金39426.3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8元,依法缴纳执行费3521元,以上共计244927.23元。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进荣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旭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通此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