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生重工有限公司

江苏民生重工有限公司与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行终10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民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礼士桥南首。

法定代表人倪加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韩立明,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审第三人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新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习裕军,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江苏民生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因诉南京市人民政府生产责任事故报告行政批复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行初6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民生公司以相关民事案件未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继续本案诉讼无实际意义为由,主动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民生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民生重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民生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张世霞

审判员 杨 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雅露

书记员 吁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