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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昌市人民法院内江市东兴区益华商贸经营部诉某某得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2018)川1028民初2672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028民初2672号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益华商贸经营部。 经营者:XX,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得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隆昌市三道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益华商贸经营部与被告***得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益华商贸经营部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东兴区益华商贸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市东兴区益华商贸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益华商贸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