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20)川1028民初208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8民初2086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三道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58422037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