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020)川1028民初208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8民初2086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三道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58422037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