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得八兄弟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35号之一 原告:青岛得八兄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安顺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辛顺进,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三道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得八兄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得八兄弟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