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83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三道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5842260373。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四川隆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市金鹅镇上丰路11号1幢2**2号。
被执行人:自***集成房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11MA62G8GR1H。
法定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泥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自***集成房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依据本院(2021)川1028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自***集成房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9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800元。经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自***集成房屋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对其收入等予以扣留、提取,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对上述财产的强制措施的金额应以587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魏 乔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