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0921号
原告:国利创(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子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霞,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安文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周开文。
原告国利创(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国利创(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利创(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此次起诉,并无不妥,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利创(北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周 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青霞
书 记 员 岳 瑶